灵芝孢子粉水提取物
本标准规定了灵芝孢子粉水提取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灵芝孢子粉水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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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2728-2006 食用菌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GB/T 12728-2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灵芝孢子粉 ganoderma spore powder
为灵芝科真菌赤芝Ganoderma Lucidum(Leyss.ex Fr.)Karst.的子实体成熟时弹射的,经采收、除去 杂质并干燥的孢子。
3.2
水提取物 water extract
灵芝孢子粉水提取液,经浓缩、干燥等工艺制得的产物。
4.1.1 灵芝孢子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指标 |
色 泽 | 呈棕色至深褐色,色泽均匀。 |
滋、气味 | 味淡或微苦,气微。 |
性 状 | 呈粉末状,均匀、无结块。 |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标 | |
杂质 | 不得检出子实体粉、淀粉、麦芽糊精等异物。 | |
水分,% | ≤ | 9.0 |
灰分,% | ≤ | 5.0 |
多糖(以无水葡萄糖计),% | ≥ | 4.0 |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 指标 | |
铅(以 Pb 计),mg/kg | ≤ | 2.0 |
镉(以 Cd 计),mg/kg | ≤ | 0.5 |
总砷(以 As 计),mg/kg | ≤ | 1.0 |
总汞(以 Hg 计),mg/kg | ≤ | 0.1 |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 指标 | |
菌落总数,CFU/g | ≤ | 30000 |
霉菌和酵母,CFU/g | ≤ | 50 |
大肠菌群,MPN/g | ≤ | 0.92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0/25g |
沙门氏菌 | ≤ | 0/25g |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采用手握、鼻嗅、目测的方法进行检验。
取试样,挑取少量置载玻片上,滴加甘油醋酸试液、水合氯醛试液或其他适宜的试液,盖上盖玻片。 必要时,按上法加热透化。置显微镜下观察。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 5009.26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7.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7.2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 规定的计数法测定。
5.7.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7.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7.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7.6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杂质、水分、灰分、多糖、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大肠菌群。如果 大肠菌群呈阳性,应检验致病菌。
6.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以同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包装完好并经出厂检验合格为最终产品。内包装时间为生产日 期,相同生产日期为同一“货批”,批号可与生产日期等同。
样品按批随机抽取,设批量件数(包装单位:箱、盒、板等)为X,X≤3时,每件取样,当3≤X≤300
时,按 X 随机抽样;当X≥300时,按( X /2)+1随机抽样。每批样品取样2份,每份样品应为全检 所需样品的3倍量,一份送化验室检验,一份贮存备查。
6.5.1 检验结果如微生物指标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不得复检,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其它 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 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5.2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后由仲裁部门进 行仲裁。
最小销售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净含量、保质 期及执行标准。
7.2.1 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净含量、保质期及 贮运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等。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
7.2.2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要求。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应轻装轻卸,按箱体图示标志堆放。运输过程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剧烈震 动、撞击,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产品应贮存于密封、避光、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